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《关于修改lt,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gt,的决定》,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一孩延长产假60天,二孩,三孩延长产假90天,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,不影响晋级,调整工资,计算工龄,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,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
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,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,延长婚假十天。婚假期间,其享有的工资,奖金,福利待遇不变。对符合本《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国家机关,社会团体,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: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,延长产假六十天;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;在子女六周岁以前,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。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,护理假,育儿假期间,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,奖金,福利待遇。
郑重声明: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,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仅供读者参考,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。